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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章程范本所有內容,根據自身情況在標黃處作適當的修改和補充,并刪除“【】”中的填寫說明;如章程與示范文本差別較大,可與登記管理機關聯系。

    四、社會團體據此范本制訂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山東省循環經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山東省循環經濟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縮寫SAC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山東省循環經濟領域致力于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針,積極推動山東循環經濟發展和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宣傳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省委、省政府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部署;

    (二)組織開展循環經濟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研究報告,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三)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或授權,參與起草循環經濟法規、政策、規劃及標準規范,開展循環經濟統計分析等活動;

    (四)發揮橋梁作用,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系,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溝通循環經濟科研教學單位、相關組織、企業之間的聯系,推動橫向交流,整合資源,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協同優勢;

    (五)總結和推廣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培育循環經濟型企業、園區和城市;經批準對會員開展循環經濟的先進集體、單位進行宣傳表彰;

    (六)開辦循環經濟網站,編輯出版會刊、學術刊物及書籍,普及和傳播循環經濟知識;

    (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開展循環經濟培訓,提高企業及其他組織相關人員發展循環經濟的能力,增強全民循環經濟理念和素質;

    (八)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的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舉辦循環經濟學術研討、論壇、展覽、考察等活動;建立信息平臺,為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政策、技術、信息、咨詢等方面的服務與支持;

    (九)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會員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循環經濟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且連續三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對本團體經費使用情況的質詢、監督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輪值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二十一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采用輪值會長制度,在任輪值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會長輪值順序為:呂天寶(202111月-202211月),司相芳(202212-202311月),芮芳月(202312-202411月),陳立仁(202412-202511月),張歷城(202512-202611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協助輪值會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團體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1名監事。監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派,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 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三十五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十六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三十七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三十八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三十九 本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四十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十一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四十二 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四十三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四十四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 本團體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六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七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八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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