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有關文件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4]2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工信委(經信委)、商務廳(委、局)、質監局:
為實施好再制造“以舊換再”試點工作,根據《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組織制定了《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試點企業評審、管理、核查工作辦法》和《再制造“以舊換再”產品編碼規則》,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
1、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試點企業評審、管理、核查工作辦法
2、再制造“以舊換再”產品編碼規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試點企業評審、管理、核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國家組織公開征集后,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試點企業的評審、管理、核查等環節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評審
第三條
評審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審依據如下:
(一)征集文件及其補充通知;
(二)有效的申請文件及其評審要求說明的文件;
(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程序性規定。
第五條
評審工作由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包括5位技術、經濟(含財務)專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在正式評審的一周前組成,由評審組織機構在征集人(五部委相關司局)監督下,從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專家名單由各征集單位推薦組成,總數不少于12人。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評審委員會推薦產生。
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征集人或申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申請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客觀公正的情形的。
第六條
評審委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征集文件、評審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審,不得隨意修改評審辦法。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其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所有評審委員和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申請單位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接受申請單位的宴請,不得收受申請單位的饋贈或其他好處。
申請單位在申請文件的審查、評審和確定過程中,對評審委員或征集人施加影響和試圖獲取評審信息的任何行為,都將導致取消其確定資格。
第七條
評審程序包括形式審查、詳細評審、評審報告三個環節。形式審查由評審組織機構在詳細評審前組織。
第八條
形式審查原則上應當在征集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適時組織。審查標準為征集公告中“申請單位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規定的內容,且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經過年檢并在有效期內。同時檢查申請文件內容的完整性。不能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單位不再進入后續的評審程序。
第九條
詳細評審以評審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委員會根據形式審查的結果,確定進入詳細評審的申請單位名單。
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評審會議。申請單位代表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非法人代表本人,還需攜帶法人代表授權書原件,簽到出席會議,否則視為該申請單位自動棄權。
(一)評審開始后首先進行申請單位代表人的陳述。各申請單位代表按本單位簡稱英文排序的順序進行陳述。
(二)陳述參加人:每家申請單位不超過3人。
(三)陳述要求:陳述內容主要為公司綜合概況、管理規模與收益、風險防控體系與制度、本項目投資服務方案等方面。陳述時需用PPT文件進行展示,每家單位陳述時間為20分鐘,提問、答疑時間為10分鐘。陳述內容將被記錄,有可能被寫入承諾條款或操作流程備忘錄。
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材料和申請陳述對申請單位進行綜合分析、比較、評審,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打分。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對進入詳細評審階段的申請單位的申請,依據評分標準對評價項目進行獨立評審、現場計分。計分采取記名的方式進行,取各評委打分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各申請單位的最后得分(評委評分保留小數點后一位有效數字,價格計分和匯總最后得分保留小數點后二位有效數字,后面的數字四舍五入)。
第十一條
評審組織機構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詳細說明形式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情況,并按得分情況提出候選人,以書面評審報告的方式向征集人推薦通過候選人及排序。評審報告須經所有評審委員簽名。評審報告應當在詳細評審環節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
第十二條
征集人根據評審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確定推廣單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是候選人能否通過評審的主要依據,但其最終結果需在征集上限范圍內,根據財政資金規模由征集人按照分數高低自上而下確定。
第十三條
征集人以公告形式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的網站上公布推廣單位,并向通過單位發確定通知書。通過單位在收到確定通知書后,應在征集人要求的時間內,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持有效證件簽訂承諾書。通過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前往簽訂承諾書,征集人可取消其通過資格。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委托有關機構開發了“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管理信息系統”下稱“信息系統”,系統的登錄地址及操作指南將由征集人共同公布。
各推廣試點企業、網點和各級主管部門的登錄用戶名、密碼將以傳真的形式發放。各試點企業回收舊件型號、生產再制造件型號以及推廣網點信息已初始化到信息系統中。
第十五條
消費者參加“以舊換再”操作流程如下:
(一)消費者將符合規定的舊件交售給試點企業推廣網點,網點將舊件信息和消費者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二)消費者憑身份證原件購買規定的再制造產品;
(三)網點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消費者購買的再制造產品品類、型號、銷售價格、以舊換再識別碼、發票號碼等信息,最后通過“信息系統”打印《“以舊換再”補貼資金聯單管理表》;
(四)消費者需核實有關信息并現場簽字確認;
(五)網點按照扣除舊件殘值、補貼款后的價格銷售再制造產品;
(六)消費者有義務接受第三方機構的咨詢核查。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及其推廣網點職責如下:
(一)各試點企業要利用各種途徑向社會公布其參加推廣的再制造產品型號、價格、推廣網點信息和承諾書,并在各推廣網點張貼明顯的公告信息。
(二)各推廣網點要及時記錄購買人、再制造產品和回收舊件等信息,并實時錄入“信息系統”復印有關身份證明,向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各推廣網點要定期審核各項銷售信息,并及時匯總到推廣試點企業。
(四)每個月第10個工作日前,推廣試點企業匯總系統內各網點的上個月再制造產品推廣數據及補貼資金數據并進行審核,審核后將上個月參加“以舊換再”消費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消費者簽字的《“以舊換再”補貼資金聯單管理表》、以舊換再推廣情況表等材料裝訂好后一并送試點企業所在地市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審核。
(五)各試點企業要加強對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不按承諾價格銷售的情況,設立公開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部門職責如下;
(一)各推廣試點企業所在地市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收到推廣試點企業報送的上述相關材料后,要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將材料和信息系統中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在信息系統中點擊“審核通過”
(二)經市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資料,將通過系統自動發送到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市級財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系統核對相關數據,確認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點擊“審核通過”并向試點企業發放補貼款。
(三)市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在本季度第1個月底前通過“信息系統”將上一季度產品推廣和相關補貼發放數據報送至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四)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組織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上報的數據進行復核,并在接到數據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將相關補貼發放數據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為加強對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日常工作的有效管理,國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此項工作的運行數據核查和其他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單位名單將根據產品類型另行確定。
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對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核實,通過電話或實地走訪等方式按照日常交易量的5%—10%的比例,向參加“以舊換再”的消費者和網點抽查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對核查情況需實時記錄備查。
第四章 核查與監督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定期赴各地檢查政策執行情況,如檢查或抽查中發現推廣試點企業騙取補貼資金的,將按照《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不定期組織開展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專項核查。
(一)對產品質量的核查
國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查的具體產品,并拍照、記錄、封存后由推廣試點企業負責將被抽中產品送至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在網站公布。
(二)對推廣情況真實性的核查
國家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需核查的推廣網點名單,并采取核查票據、交叉檢查、新聞媒體暗訪等形式,對推廣情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一條
再制造產品應該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試點企業、推廣網點、各級政府部門需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等進行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經營性活動。
國家通過“信息系統”和有關部委官方網站公開“以舊換再”推廣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一)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群眾舉報信箱和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進行調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或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設立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活動監督舉報郵箱,對收到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要及時核實,依法轉相關部門處理,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反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推廣試點企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等問題進行處理。
附件2:
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產品編碼規則
根據《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為規范再制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工作,確保各推廣的再制造產品具有唯一可識別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編碼等可追溯標識,我們組織制定了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產品編碼規則。
一、編碼構成
(此處略)
解釋:編碼由一位英文字母與10位阿拉伯數字構成。
英文字母為待推廣的該類產品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的大寫形式。如發動機為F,變速箱為B,等等。
第1位數字為校正碼,正常情況下為0。如待推廣的產品漢語拼音首字母與之前推廣的產品首字母重復時,校正碼取1,依次類推。如發動機為F0,假定將發電機納入推廣范圍,為F1。
第2、3位數字為推廣年度代碼。如2014年代碼為14。
第4、5位數字為生產企業代碼,按照國家公開征集確定的企業順序確定,由國家確定的公告確定。
第6-10位數字為產品代碼,自00001開始,由企業根據生產情況確定。
例:F0140102687。表示的是,參與2014年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試點的發動機產品,國家公告確定的第一個廠家生產的第2687臺發動機。
二、編碼標識規則
(一)標識位置
推廣試點企業應當在產品外表面明顯部位印制或打刻編碼,需要可識別且不可消除涂改。如果產品外表面無法印制的,應當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
該編碼可以同再制造產品標識或再制造“以舊換再”標識印制在同一個介質上。
(二)標識方式
推廣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以下幾種方式之一進行標示。
1、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換的零部件結構件上;
2、使用柔性標簽粘貼在產品上,標簽及粘貼要求應符合GB/T25978的規定。
三、編碼使用規則
該編碼為該推廣的再制造產品的唯一序列號,在填寫“以舊換再”補貼資金聯單管理表、上報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信息、申請國家財政補貼時,均應登記該編碼。
國家在核查再制造“以舊換再”推廣情況時,將重點審查該編碼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