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的通知》
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項目
資助條件:由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發布的深圳市團體標準,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提交有關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實施,并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主導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8萬元的資助。
《廣州市質監局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度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通知》
主導國際標準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主導國家標準(產品類)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25萬元;主導國家標準(產品類以外的其他類)制修訂的每項資助 不超過15萬元;主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范)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珠海市質監局關于2018年度珠海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的通知》
1.每主導制修訂一項國際標準,給予 30 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修訂的,給予 10 萬元以內的資助。
2.每主導制修訂一項國家標準,給予 15 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修訂的,給予 8 萬元以內的資助。
3.每主導制修訂一項行業標準,給予 10 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修訂的,給予 5 萬元以內的資助。
4.每主導制修訂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給予 5 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修訂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給予 2 萬元以內的資助;主導制修訂一項市級地方標準,給予 3 萬元以內的資助。
5.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聯盟標準,給予 15 萬元以內的資助;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內聯盟標準或協助制定一項國際聯盟標準的,給予 8 萬元以內的資助。
《關于預受理2017年東莞市標準化戰略項目資助申請的通知》
1.每主導制定一項聯盟標準,獎勵5萬元。
2.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獎勵1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5萬元。
3.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獎勵3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10萬元。
4.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獎勵5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15萬元。
5.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獎勵10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20萬元。
《佛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組織申報2018年度市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項目的通知》
1.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獎勵不超過5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不超過30萬元。
2.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獎勵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不超過15萬元。
3.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獎勵不超過20萬元;協助制定的,獎勵不超過10萬元。
4.每制定一項聯盟標準(團體標準),獎勵總額度不超過10萬元。
5.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獎勵不超過5萬元。
《清遠市質監局關于征求《清遠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1.每主導制定1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2.每主導制定1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3.每主導制定1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萬元。
4.每主導制定1項地方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
5.每主導制定1項清遠市農業地方標準,且沒有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6.每主導制定1項聯盟(團體)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7.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的,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單位予以資助。
《關于印發江門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1.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或聯盟標準(團體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
2.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3.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
4.主導及協助標準修訂的,按同類標準制定資助額度的60%予以資助。
《河源市質監局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度河源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通知》
1.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并發布的,給予不超過 20萬元的資助;協勁制定的,給予不超過 10 萬元的資助。
2.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并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給予不超過 10萬元的資助;協勸制定的,給予不超過 5 萬元的資助。
3.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給予不超過 10 萬元的資助;協助制足的,給予不超過 5 萬元的資助。
4.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并由廣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給予不超過 5 萬元的資助;協助制 定的,給予不超過 2 萬元的資助。
5.每主導制定一項市級地方標準(規范),并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給予不超過 5 萬元的資助。
6.每主導制定一項企業聯盟標準(團體標準),并經市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發布的,給予不超過 3 萬元的資助。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每主導制定1項聯盟標準(團體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1項地方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主導修訂1項地方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1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主導修訂1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1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每主導修訂1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1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每主導修訂1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2017年度陽江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1.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并確認發布的,給予20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
2.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批準發布的,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5萬元以內的資助。
3.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并批準發布的,給予5萬元以內的資助;每主導制定一項市級農業地方標準并批準發布的,給予3萬元以內的資助。
4.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聯盟組織標準并確認發布的,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內產業聯盟標準或協助制定一項國際聯盟組織標準并確認發布的,給予5萬元以內的資助。
《云浮市質監局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度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通知》
1、每主導制定、修訂一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2、每主導制定、修訂一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
3、每主導制定、修訂一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4、每主導制定、修訂一項地方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
5、在專業鎮及產業集群中,每主導制定一項企業聯盟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修訂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資助。
《肇慶市出臺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的每項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修訂的不超過20萬元。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的每項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協助制修訂的不超過6萬元。主導制修訂行業標準的,每項資助額度不超過6萬元,協助制修訂的不超過4萬元。主導制修訂地方標準的,每項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協助制修訂的不超過3萬。
《中山市質監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1.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給予50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20萬元以內的資助。
2.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給予30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15萬元以內的資助。
3.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給予20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
4.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協助制定的,給予5萬元以內的資助。
5.每承擔組織制定一項市級地方標準,給予5萬元以內的資助。
6.每承擔組織制定一項產業集群聯盟標準,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
7.每承擔組織制定一項團體標準,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資助。
8.每制定一項企業先進技術標準,給予5萬元以內的資助。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度福州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助經費的通知》
1.對成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主導單位或第一起草單位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資助。
2.對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資助。
《2018年廈門市標準化工作專項經費申報指南》
1、對國際標準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單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參與標準起草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參與標準起草的,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申報2018年度福建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
1.對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對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
3.對制定、修訂團體標準(指取得國家標準委登記的團體代號)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級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
4.對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范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8萬元、6萬元。
《泉州市質監局轉發省質監局關于申報2018年度福建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
1.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國際標準,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資金補助。
2.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國家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資金補助。
3.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行業標準,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8萬元的資金補助。
4.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福建省地方標準,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資金補助。
5.承擔一項國家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補助標準不超過50萬元;承擔一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補助標準不超過20萬元。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或修訂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福建省地方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補助。
《龍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轉發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申報2018年度福建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
1.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國際標準,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資金補助;
2.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國家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資金補助;
3.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行業標準,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8萬元的資金補助;
4.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福建省地方標準,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資金補助;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或修訂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福建省地方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補助。
《關于申報和推薦2018年福建省標準貢獻獎備選項目及2018年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項目的通知》
1.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每項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每項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承擔福建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每項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2.對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對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
3.對制定、修訂團體標準(指取得國家標準委登記的團體代號)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級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
4.對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范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8萬元、6萬元。
《寧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申報和推薦2018年福建省標準貢獻獎備選項目的通知》
福建省標準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項目不超過30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獎金數額按獲獎等級分別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申報2018年度福建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
1.對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對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
3.對制定、修訂團體標準(指取得國家標準委登記的團體代號)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級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
4.對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范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8萬元、6萬元。
《莆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申報2017年度莆田市標準化工作項目專項資助經費的通知》
1.對制定國際標準、國家a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對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排名第1位按全額補助,排名第2位按70%補助、排名第3位按50%補助)。
3.對制定、修訂團體標準(指取得國家標準委登記的團體代號)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級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10萬元。
4.對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范的主要起草單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8萬元、6萬元。
《北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申報2018年標準化資助獎勵的通知》
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西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西地方標準修訂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類標準制定獎勵標準的50%執行。
2.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西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參與的程度確定獎勵額度,分別為主持同類標準制定、修訂獎勵標準的10%-30%。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鼓勵研制與采用先進技術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1.主導制定完成國際、國家、行業(團體)、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資助;參與完成國際標準制定的單位,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牽頭開展國家、省、市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資助。上述同一項目不重復資助,下級標準上升為更高級別標準的,可以申請差額補貼;屬于“一號工程”范疇的項目,按上述標準的1.5倍予以資助。
2.牽頭制定先進技術標準進行關鍵技術項目攻關的單位,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3.對主導修訂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單位,按主導制定額度的50%予以資助。
《寧波市工業標準化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省和市地方標準(規范)的補助,分別不高于50萬元、5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主持制定的國家標準項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補助不高于30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的,補助不高于20萬元;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補助不高于10萬元。主持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省和市地方標準(規范)的,分別給予25萬元、25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補助;參與國家標準修訂的,補助不高于5萬元。對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制(修)訂同一級別標準數量超過2項的,超過部分每項按該級別標準的50%補助。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制修訂不同級別多項標準的,總的補助額度不高于70萬元。
注: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內容請查看相關文件,咨詢相關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