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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顆粒判為固廢,罰款10萬起,《固廢法》修訂后改為50萬起,你同意嗎?

    更新時間:2019-08-20 16:33:46點擊次數:2340次字號:T|T

    背  景

    2019年起,任何來源的廢塑料都被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為堅決打擊“洋垃圾”走私入境,海關總署啟動“藍天2019”專項行動,不斷強化監管,尤其是強化源頭監管和后續稽查。

    在口岸上對固體廢物進口實施了最嚴格的查驗。在大型集裝箱檢測設備現場,對所有固體廢物進口進行機檢。沒有大型集裝箱檢測設備現場,通過人工掏箱查驗,實現百分之百查驗。

    在此背景下,企業進口再生顆粒如果被判為固廢,與去年的的情形大不相同。2019年之前,進口再生顆粒如被判為固廢,屬于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2019年之后,進口再生顆粒如被判為固廢,就是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同樣是被判為固體廢物,但歸類發生了變化,海關的監管力度也相應發生了變化。

    近期,有企業反映,進口的再生顆粒被判為固廢,罰款最低10萬,也有高達35萬的,海關責令其退運,還需繳納1噸1萬元的退運押金。而在去年,罰款金額相對少一些。

    特別提示


    海關對于固體廢物的監管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簡稱《固廢法》),該法目前正在修訂中。

    現行《固廢法》規定: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固廢法》修訂草案中規定: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對于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處罰力度明顯加大,是之前罰款金額的5倍。也就是說,如果企業進口的再生顆粒不幸被判為固體廢物,將面臨高額的罰款。

    廢塑料新觀察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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