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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指標》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管理規程(試行)》等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9-10-04 23:03:26點擊次數:2182次字號:T|T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關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有關要求,充分發揮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的平臺載體和典型引領作用,我部修訂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指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規程》,制定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管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按照指標和管理規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和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
    2019年9月11日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全面構建生態文明建設體系為重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落實五大發展理念的示范樣板。

    第二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工作,促進示范創建申報、核查、命名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市縣兩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設區市、直轄市所轄區、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縣包括設區市的區、縣級市縣、旗等縣級行政區。

    第四條 創建工作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堅持國家引導,地方自愿;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實效,持續推進;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對于創建工作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并通過核查的市縣,生態環境部按程序授予相應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

    第二章 規劃實施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指標和規劃編制指南。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的地區(以下簡稱創建地區),應當參照規劃編制指南,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六條 市級規劃由生態環境部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縣級規劃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規劃通過評審后,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后頒布實施。

    第七條 創建地區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專項資金,建立規劃實施的監督考核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八條 創建地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時發布規劃、計劃、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等創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可通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生態環境部提出申報申請:

    (一)市縣建設規劃發布實施且處在有效期內;

    (二)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三線一單”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級總體部署有效開展; 

    (三)經自查已達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各項建設指標要求。

    第十條 近 3 年存在下列情況的地區不得申報:

    (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中存在重大問題,且未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

    (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態環境質量、節能減排、排污許可證核發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的;

    (三)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被生態環境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四)群眾信訪舉報的生態環境案件未及時辦理、辦結率低的;

    (五)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結果為“一般變差”“明顯變差”的;

    (六)出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

    第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對申報地區進行預審,嚴格把關,擇優確定擬推薦地區。

    第十二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推薦地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問題,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審情況、公示情況形成書面預審意見,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擬推薦地區通過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管理平臺,填報和提交有關數據及檔案資料,包括:(一)申報函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工作報告;(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技術報告,主要包括: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符合情況,近 3 年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 范市縣建設指標完成情況;(三)建設指標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證材料。

    第四章 核查與命名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專家對創建地區進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核查工作包括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資料審核主要包括:

    (一)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符合情況;
    (二)建設指標完成情況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權威性、時效性;
    (三)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主要包括:

    (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二)資料審核中發現需要現場核查的問題;
    (三)對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創建地區應當及時補充材料予以說明。對出現第十條所列情況,以及在申報、核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終止本次申報,并取消下一輪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核查情況按程序進行審議,并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兩微”平臺、中國環境報對擬命名地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7 個工作日。公眾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區存在的問題。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問題,由生態環境部或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投訴和舉報問題經查不屬實、查無實據、經認定得到有效解決的地區,生態環境部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授予相應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有效期 3 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可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對公告滿3年的地區參照建設指標進行復核(如建設指標發生調整,按調整后建設指標復核)。復核合格的創建地區,由生態環境部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其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有效期延續 3 年。

    第二十二條 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應當持續深化創建工作,鞏固提升創建成果,并逐年在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管理平臺更新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給予政策和項目傾斜。鼓勵各地建立形式多樣的生態文明示范創建工作激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 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出現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將提出警告;出現下列(三)~(六)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撤銷其相應稱號。

    (一)生態環境質量出現下降趨勢的;
    (二)未及時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態環境質量、節能減排、排污許可證核發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的;
    (三)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被生態環境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四)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的;
    (五)被生態環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
    (六)未通過生態環境部組織復核的,或在復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已經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行政區劃發生重大調整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參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核查、抽查、復核等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廉潔自律要求和責任,堅持科學、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規范。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生態環境部負責 解釋。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兩山”基地)是踐行“兩山”理念的實踐平臺,旨在創新探索“兩山”轉化的制度實踐和行動實踐,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模式。為規范“兩山”基地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鼓勵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建設主體開展“兩山”基地建設。“兩山”基地應當以具有較好基礎的鄉鎮、村、小流域等為基本單元,開展建設活動。
    第三條 “兩山”基地應當重點探索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有效路徑和模式,堅持自愿申報,擇優遴選;統籌推進,注重實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創新機制,示范推廣。
    第二章 申 報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地區,可通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生態環境部申報“兩山”基地:
    (一)生態環境優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基礎扎實;

    (二)“兩山”轉化成效突出,具有以鄉鎮、村或小流域為單元的“兩山”轉化典型案例;

    (三)具有有效推動“兩山”轉化的體制機制;

    (四)近 3 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各類專項督查未發現重大問題,無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

    第五條 申報“兩山”基地的地區應當編制“兩山”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第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兩山”基地的預審和推薦申報工作,嚴格把關并擇優向生態環境部推薦。
    第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推薦申報前,應當對擬推薦地區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問題,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
    第八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審情況、公示情況形成書面預審意見及推薦文件,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擬推薦地區通過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填報和提交申報材料,包括:
    (一)“兩山”基地申報文件,包括申報函和對照申報條件提交的相應說明材料及證明文件;

    (二)“兩山”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第三章 遴選命名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兩山”基地的遴選工作,組織專家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地區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遴選工作主要參照以下方面開展:
    (一)申報材料齊全,申報內容真實;

    (二)實施方案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

    (三)生態環境保持優良,生態資源優勢突出;

    (四)“兩山”轉化成效顯著,綠色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五)“兩山”制度探索具有創新性,保障措施有力;

    (六)“兩山”轉化模式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廣性。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對通過核查的申報地區進行審議,并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兩微”平臺、中國環境報對擬命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眾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區存在的問題。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問題,由生態環境部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對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無問題或已完成整改的地區,按程序審議通過后公告,授予國家“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稱號。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十四條 “兩山”基地應當因地制宜加強“兩山”轉化路徑探索,創新制度實踐,并在全域范圍內推廣建設經驗,總結凝練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兩山”轉化模式。
    第十五條 “兩山”基地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實施方案推進落實,建立監督考核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兩山”基地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細化分解建設任務和工程項目,及時總結工作進展,并通過管理平臺向生態環境部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材料。
    第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跟蹤指導“兩山”基地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兩山”基地稱號的地區,給予政策和項目傾斜。鼓勵各地建立形式多樣的“兩山”基地建設激勵機制。
    第五章 評估管理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對“兩山”基地實行后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兩山”建設成果總結和示范推廣,引導地方探索綠色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制訂“兩山指數”評估指標及方法,發布“兩山指數”評估技術導則,用于量化表征“兩山”基地建設成效,科學引導“兩山”基地實踐探索。獲得“兩山”基地稱號滿 3 年的地區,應當及時在管理平臺填報“兩山指數”指標和實施方案推進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兩山”基地稱號滿 3 年的地區,適時組織開展“兩山”基地建設評估工作,并在管理平臺公布評估情況。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實施方案推進落實情況;

    (二)“兩山指數”評估情況;

    (三)“兩山”轉化經驗模式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廣性。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評估情況,及時向地方反饋意見建議,對評估發現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要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整改要求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地區,生態環境部撤銷其“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稱號:
    (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各類專項督查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的;

    (四)評估要求整改,但未能有效完成的;

    (五)在評估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參與“兩山”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資料審核、現場核查、評估等工作中,必須堅持嚴謹、科學、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廉政責任和廉潔自律要求,自覺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規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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