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全面構建生態文明建設體系為重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落實五大發展理念的示范樣板。
第二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工作,促進示范創建申報、核查、命名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市縣兩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設區市、直轄市所轄區、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縣包括設區市的區、縣級市縣、旗等縣級行政區。
第四條 創建工作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堅持國家引導,地方自愿;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實效,持續推進;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對于創建工作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并通過核查的市縣,生態環境部按程序授予相應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
第二章 規劃實施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指標和規劃編制指南。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的地區(以下簡稱創建地區),應當參照規劃編制指南,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六條 市級規劃由生態環境部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縣級規劃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規劃通過評審后,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后頒布實施。
第七條 創建地區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專項資金,建立規劃實施的監督考核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八條 創建地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時發布規劃、計劃、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等創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可通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生態環境部提出申報申請:
(一)市縣建設規劃發布實施且處在有效期內;
(二)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三線一單”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級總體部署有效開展;
(三)經自查已達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各項建設指標要求。
第十條 近 3 年存在下列情況的地區不得申報:
(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中存在重大問題,且未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
(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態環境質量、節能減排、排污許可證核發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的;
(三)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被生態環境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四)群眾信訪舉報的生態環境案件未及時辦理、辦結率低的;
(五)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結果為“一般變差”“明顯變差”的;
(六)出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
第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對申報地區進行預審,嚴格把關,擇優確定擬推薦地區。
第十二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推薦地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問題,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審情況、公示情況形成書面預審意見,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擬推薦地區通過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管理平臺,填報和提交有關數據及檔案資料,包括:(一)申報函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工作報告;(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創建技術報告,主要包括: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符合情況,近 3 年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 范市縣建設指標完成情況;(三)建設指標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證材料。
第四章 核查與命名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專家對創建地區進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核查工作包括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資料審核主要包括: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主要包括:
第十八條 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創建地區應當及時補充材料予以說明。對出現第十條所列情況,以及在申報、核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終止本次申報,并取消下一輪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核查情況按程序進行審議,并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兩微”平臺、中國環境報對擬命名地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7 個工作日。公眾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區存在的問題。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問題,由生態環境部或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投訴和舉報問題經查不屬實、查無實據、經認定得到有效解決的地區,生態環境部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授予相應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有效期 3 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可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對公告滿3年的地區參照建設指標進行復核(如建設指標發生調整,按調整后建設指標復核)。復核合格的創建地區,由生態環境部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其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有效期延續 3 年。
第二十二條 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應當持續深化創建工作,鞏固提升創建成果,并逐年在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建設管理平臺更新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給予政策和項目傾斜。鼓勵各地建立形式多樣的生態文明示范創建工作激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 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的地區,出現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將提出警告;出現下列(三)~(六)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撤銷其相應稱號。
第二十六條 參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核查、抽查、復核等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廉潔自律要求和責任,堅持科學、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規范。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生態環境部負責 解釋。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管理規程(試行)
(二)“兩山”轉化成效突出,具有以鄉鎮、村或小流域為單元的“兩山”轉化典型案例;
(三)具有有效推動“兩山”轉化的體制機制;
(四)近 3 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各類專項督查未發現重大問題,無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
(二)“兩山”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
(三)生態環境保持優良,生態資源優勢突出;
(四)“兩山”轉化成效顯著,綠色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五)“兩山”制度探索具有創新性,保障措施有力;
(六)“兩山”轉化模式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廣性。
(一)實施方案推進落實情況;
(二)“兩山指數”評估情況;
(三)“兩山”轉化經驗模式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廣性。
(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的;
(四)評估要求整改,但未能有效完成的;
(五)在評估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