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固廢法對企業環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呢?一起來了解。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
1、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⒐を炇沼森h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2、增加了跨省轉移固廢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細化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廢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4、新增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托方進行審查,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5、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危險廢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新增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義務
第九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3、新增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要求
第九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強化了對建筑垃圾、污泥、廢棄電子產品和生活垃圾的監管
1、細化了工程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義務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新增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處理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理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
3、確立了電子電器等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國家鼓勵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固廢管理不合規的法律責任普遍加重
1、普遍加大了罰款金額
2、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3、增加了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4、明確了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