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財政局,各市黨委農業農村委員會辦公室,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管理,集中財力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省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魯辦發〔2018〕29號)規定,省財政廳和省委農業農村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山東省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農業農村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5月7日
附件
山東省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管理,集中財力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省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魯辦發〔2018〕2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魯辦發〔2018〕29號文件要求,統籌整合用于推進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的涉農資金,具體分為兩類:一是省級統籌安排資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鄉村振興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項目),省級重點農業事業發展以及農業應急救災支出;二是切塊分配市縣使用資金,主要由市縣統籌用于推進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
中央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和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章 預算編制和審核
第三條 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全口徑、一體化”預算編制,將省級和中央涉農資金、清理盤活的存量資金等,全部納入支出預算“盤子”,統籌研究預算安排意見,從源頭上整合資金、優化配置。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總體要求和年度鄉村振興規劃任務,綜合考慮中央補助和省級財力規模,研究提出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總體建議,并根據省委農業農村委員會確定的任務,做好省級統籌安排資金和切塊分配市縣使用資金的預算。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將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提報省委農業農村委員會審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級預算草案,按程序報省人代會審批。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條 為增強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統一性和整體性,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通過“魯財農整指”文件集中統一分配下達。
第七條 省級統籌安排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其中,用于省級職能部門或非預算單位實施的項目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直接批復到部門或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規定使用和管理。通過市縣實施的項目資金,在省人代會批準省級預算30日內,省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分配下達,由市縣直接用于重點項目。
第八條 切塊分配市縣使用資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塊分配下達。切塊因素包括省委農業農村委員會確定的約束性任務,農村人口、村莊數量、耕地面積、糧食產量、農業產值等農業農村基礎指標,以及地方財力、管理績效等因素。
每年11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切塊下達下一年度省級資金預計數。其余部分在省人代會批準省級預算30日內,集中統一切塊下達。
農業生產救災及據實結算類資金根據實際需要及時下達。
第九條 切塊分配市縣使用的資金,除中央有明確規定和省級約束性任務外,其余資金不再細分支出項目,由市縣自主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 各市收到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后,連同本級涉農資金按任務和因素集中統一切塊下達到各縣(市、區)。各市要從嚴從緊確定約束性任務,下放資金和項目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整合上級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和本級涉農資金,編制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涉農資金安排使用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實施的約束性任務和重點項目,落實《山東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對接各職能部門指導意見,符合本地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村莊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央涉農項目需要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各縣(市、區)按要求從各級切塊資金中統籌安排解決。
第十二條 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是組織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主要包括鄉村振興總體規劃布局和年度計劃,統籌整合資金來源渠道和額度,年度項目實施區域、建設內容和投資構成,預期實現的總體目標和綜合績效等內容。年中,各縣(市、區)可根據上級資金實際下達情況,對實施方案進行適應性調整。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和調整后,分別報市級備案。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確定后,抓緊組織項目實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中省級統籌安排部分,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按規定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科學設定政策和項目績效目標。未按要求開展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為差,以及績效目標審核不通過的,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對切塊分配市縣使用資金,各市縣應統籌編制績效目標,新增重大項目須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監控。資金下達后,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納入涉農資金動態監控平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控、風險預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報預算執行進度。省動態監控操作規程由省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綜合績效評價在省委農業農村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除中央有明確規定或要求的資金項目外,原則上不再分頭組織單項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以縣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為主要依據,重點關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鄉村振興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情況以及群眾滿意度。綜合績效評價結果與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掛鉤,對因統籌整合不力導致資金沉淀閑置的一律收回調整使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綜合績效評價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另行出臺。
第十七條 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村級實施的項目資金,按照“村財鄉(鎮)管”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中央涉農資金的支付,有特別要求的執行中央有關涉農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不得借統籌整合名義將涉農資金用于非農領域,不得因統籌整合減少本級應安排的資金投入。2020年前各級每年安排用于脫貧攻堅的資金不得少于上年。對擠占、挪用、騙取、冒領涉農資金的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資金使用單位或有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