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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農村部關于《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9-12-11 16:56:57點擊次數:2159次字號:T|T

    為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我部起草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集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資源環境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16日。 
    附件: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關于《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農業農村部 

    2019126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用薄膜污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
    第三條  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于農用薄膜行業規范的要求,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八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識的企業標識,便于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
    第九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條  出廠銷售的農用薄膜產品應當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明推薦使用時間等內容。

    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注“使用后請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污染”中文字樣。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條件”中文字樣。

    第十一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二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開展農用薄膜適宜性覆蓋評價,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鼓勵農用薄膜覆蓋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范推廣,提高農用薄膜科學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條  農用薄膜回收實行政府扶持、多方參與的原則,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
    第十五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六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條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厥张_賬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八條  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條  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地方政府建立農用薄膜回收激勵政策。
    第二十條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廠區和周邊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市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政府招標采購的農用薄膜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招標采購。
    第二十四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月 日起施行。

    關于《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制定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對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2018年6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對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作出部署安排,強調要完善廢舊地膜回收處理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的計劃》要求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出臺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
    農用薄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我國農用薄膜覆蓋面積大、應用范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使用、輕回收,回收主體不落實等原因,部分地區農用薄膜殘留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一是殘留量大。根據農業農村部210個農用薄膜國控監測點數據顯示,西北重點用膜地區殘留量平均達36千克/公頃以上,最高可達138千克/公頃,華北地區農用薄膜殘留量也達到20千克/公頃以上。二是污染面廣。目前覆膜作物種類已從經濟作物擴大到棉花、玉米、小麥等大田作物,覆膜農田土壤均有不同程度農用薄膜殘留。三是使用不合理。為增加產量,盲目擴大覆膜面積,不考慮殘膜回收和污染問題;以前使用的大量超薄劣質農用薄膜殘留在農田中,不易回收,治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防治農用薄膜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農業農村部牽頭研究起草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在起草過程中,農業農村部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認真研究我國農用薄膜使用、回收利用實際和地方立法情況,多次到基層實地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征求了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農膜生產企業、協會等的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生產、銷售和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監督檢查,附則五章,共計2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建立全鏈條監管體制
    農用薄膜管理涉及面廣,只有從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環節實施全鏈條監督管理,才能實現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目的,需要建立一個多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因此,征求意見稿遵循全過程監督管理的思路,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二是明確了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中的相應職責。(第四條、第五條)
    (二)規范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
    為了便于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規范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在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一是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對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在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進行區分,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二是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銷售臺賬。三是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同時,對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落實回收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要求,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都是農用薄膜的回收主體,為落實不同主體的回收責任,征求意見稿規定: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鼓勵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為鼓勵技術創新,提高農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進綠色發展,征求意見稿規定:一是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二是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地方政府建立農用薄膜回收激勵政策。(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五)明確監督檢查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了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二是規定了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市場監督檢查。三是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以及未及時回收農用薄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處理。(第四章)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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