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廢舊輪胎綜合利用,適應行業發展新形勢,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在深入調研基礎上,我們對我部2012年公告發布的《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及2013年印發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12月24日前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傳真:010-68205337
電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1.《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
2.《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1.《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健康發展,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產業優 升級,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范條件。(二)本規范條件中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是指對廢舊輪胎進行加工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其中包括舊輪胎翻新,廢輪胎生產再生橡膠、橡膠粉、熱裂解。(三)舊輪胎翻新是節約資源,實現輪胎減量化的首選方法;廢輪胎資源化利用的梯次為再生橡膠與橡膠粉、熱裂解。鼓勵將再生橡膠、橡膠粉作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進行制品生產。(五)本規范條件中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已建成從事廢舊輪胎加工利用業務的企業。(六)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一)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滿足規范化設計要求。(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和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區域,以及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不得新建、改擴建企業。(四)企業廠區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應不少于15年),廠區面積、生產區域面積應與綜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廢舊輪胎貯存場地應符合回收管理規范的要求。(一)企業應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智能的新技術、新工藝,選擇自動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標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產排量少、本質安全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裝備及輔助設施,采用先進的產品質量檢測設備。(二)輪胎翻新應建立穩定的產品質量保障系統;企業應配備輪胎懸掛滑軌、數控打磨機、數控硫化罐設備,采用高壓充氣檢測、激光檢測機等產品質量檢測設備,對翻新輪胎產品實施全流程質量管理。(三)鼓勵企業優先采用政府部門發布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所列的技術裝備。廢輪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應采用整胎破碎機,粉碎及分級應采用自動化技術與裝備,鼓勵應用橡膠粉生產自動化集中控制生產線。再生橡膠采用環保智能連續生產裝備,鼓勵應用螺桿塑化的方式生產,精煉成型應采用連動裝備。熱裂解應采用連續和自動化生產裝備。(四)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工廠建設,應用自動化智能裝備,逐步實現智能化管理。輪胎翻新生產中產生的橡膠邊腳料,廢輪胎加工處理中產生的廢橡膠、廢鋼絲、廢纖維以及尾氣凈化產生的粉塵等次生固體廢物,應建立臺賬記錄制度,鼓勵企業全部回收利用;企業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建立登記轉移記錄制度,委托其他企業利用處置、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1.輪胎翻新能源消耗:預硫化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15 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18 千瓦時/標準折算條。2.廢輪胎加工處理能源消耗:從整胎破碎起計,再生橡膠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850 千瓦時/噸(螺桿塑化裝備除外);橡膠粉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350 千瓦時/噸(40 目以上除外);熱裂解處理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200 千瓦時/噸,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120 千瓦時/噸,熱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80 千瓦時/噸。(一)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在項目建成后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三)翻新輪胎的修補、打磨、膠漿噴涂等作業區,應配備除塵及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相關管控要求的廢氣凈化裝置,對所產生的廢氣和粉塵進行回 處理。(四)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和信息公開要求。1.廢輪胎破碎、粉碎作業區,應設置粉塵收集和高效除塵設施,有效降低粉塵排放。2.再生橡膠生產應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管控,配備適宜高效的尾氣處理設施,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配備廢水處理裝置,廢水排放到達《污水排放綜合標準》,鼓勵廢水循環利用。3.熱裂解裝備的尾氣排放應達到《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嚴格熱裂解炭黑利用處置管理,防止污染轉移或二次污染。(五)環境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六)企業所在地發布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七)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一)鼓勵企業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配備專業檢驗、檢測設備,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明確崗位操作規程、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做到檢驗數據完整、可追溯。(三)翻新輪胎產品質量應符合《載重汽車翻新輪胎》《轎車翻新輪胎》《航空翻新輪胎》《工程機械翻新輪胎》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四)再生橡膠產品質量應符合《再生橡膠》《再生丁基橡膠》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五)橡膠粉產品質量應符合《硫化橡膠粉》《路用廢胎硫化橡膠粉》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六)熱裂解產品質量應符合《廢舊輪胎裂解炭黑》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七)鼓勵企業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應做到持證上崗。(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二)企業達到安全生產三級標準化以上,應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實施審查、驗收。(四)企業生產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五)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的企業。(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三)本規范條件自 年 月 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2012 年第 32 號)同時廢止。附件2.《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引導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行業健康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 負責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第四條 申請符合《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成投產二年(含)以上;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申請書》(見附件 1,以下簡稱《申請書》)。第六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單獨填報《申請書》,并在公告申請時同時提交。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和現場核查,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的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必須都達到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該企業方可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第九條 經復審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第十條 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報告》(見附件 2,以下簡稱《年度報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范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 舉報。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強對行業發展狀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及新設備。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如公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及其它相關的情況與《規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一年內完成整改升級,并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專家驗收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規范條件》的,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一)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七)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生產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因違反規定被撤銷的公告企業,經整改合格二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對擬撤銷公告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應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前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第十五條 國家或地方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公告企業可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2013年3月14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13〕8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