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廢法》有關“危險廢物”方面解讀:第75條—79條
法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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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危險廢物 關于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的環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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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本章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規定建立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監管體系、區域性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等環境管理要求。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轉移數據和信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提升危險廢物應急保障能力?;谛鹿诜窝滓咔榉揽亟涷?,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 |
法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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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 |
本條款規定由國家制定危險廢物名錄,統一規定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并且應當動態調整。既能有效完善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體系,也保障了我國危廢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 國家科學評估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并建立信息化監管、共享和追溯體系。有利于實現危險廢物更加精準和科學的管控。 |
法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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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
本條規定省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廢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并鼓勵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這是從國家層面做出推動危廢跨區轉移及區域合作措施。旨在深入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危廢跨省市轉移聯合監管,推進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兩地危廢安全及時處置。 |
法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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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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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于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適用及要求的規定,是《固廢法》(2004版)第五十二條內容。 根據本條規定,識別標志是必須設置的對象,包括器物和設施場地兩個方面。包括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器物和設施、場地暫貯場所等。凡在本條所規定范圍之列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設施、場所等,都必須執行有關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依要求使用、懸掛、粘貼、設置與廢物性質和類別相應的識別標志。 |
法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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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
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將部門規范性文件要求轉化為法定要求;進一步加強了危廢的管理責任。 對于危廢申報,新固廢法提出危廢產生單位應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此外,由于危廢屬于工業固廢的特殊類別將被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 如危廢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依據新固廢法第112條第13項規定,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10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能被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典型案例 |
案例一、偷接管道排放33393.8噸重金屬超標廢水至甌江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來,青田縣xx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委托運營的溫州市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惡意持續偷排重金屬超標廢水。溫溪環境監察中隊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特別是3月28日溫溪鎮政府向該隊反映其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西寮坑出水口(2號)的出水呈現黃色等異常情況,該隊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及時深入開展跟蹤調查,沒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導致溫州市xx環保公司的偷排行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處。2018年5月,縣環保局溫溪監察中隊副中隊長章x被免職;縣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溫溪環境監察中隊聯系片長楊xx,溫溪監察中隊監察員朱x、尹xx受到記過處分。 據查明,今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間,經溫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東李某商議決定,與溫州xx公司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甌江水域的廢水量達33393.8噸。 經對現場廢水采集檢測,均遠超過《電渡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總鉻濃度最高超標達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913倍,總鎳濃度最高超標達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492倍,總銅濃度最高超標達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1300倍。 2.后續處理 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發出全省首個污染環境類刑事附民事公益訴訟行業禁止令,4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禁止從事污水處理及相關經營性活動;判處溫州市xx環保公司犯環境污染罪,處70萬元罰金,并判處被告該公司、被告青田xx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265.6477萬元,支付鑒定評估費10萬元,共計275.6477萬元。 |
法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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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
本條是關于危險廢物處置責任的規定,是《固廢法》(2004版)第五十五條內容。 本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無論產生者是采取直接形式(自行處置)還是間接形式(委托他人),都必須實際、有效地處置危險廢物,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得直接向土地、水體或其他環境因素丟棄、投放、傾倒、堆放、注入、溢出、流失、泄漏危險廢物或以其他方式將危險廢物進人環境。 本條中“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禁止性規定,要求處置危險廢物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達到一定的標準要求。 |
典型案例 |
案例一、中國黃金貴州露天堆存300萬噸危險廢物 1.基本案情 貴州省黔西南州被譽為“中國金州”,中國黃金集團科技有限公司與貴州省興仁市黃金公司共同出資組建貴州xx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2017年4月,多次接到群眾投訴,反映該公司紫木凼金礦尾礦庫超標超量堆放、污染地下水、超標排放污染物等問題,督察組按要求向貴州省進行轉辦。2018年5月興仁市上報該案已辦結,稱對尾礦庫存在的溢流風險和尾礦庫揚塵已進行治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興仁市督察發現,該公司尾礦庫建設運行仍很不規范,整改落實敷衍應對,環境隱患突出。 一是氰化尾礦庫未依法建設運行。根據該公司專項評價及批復,該尾礦庫貯存的氰化尾渣屬于危險廢物,采用干式堆存填埋處置,應嚴格執行《固體法》的有關規定。但該尾礦庫自2008年啟用以來,已堆存含砷氰化尾渣達300多萬噸,全部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揚塵、防雨淋措施,且庫區周邊防洪溝和擋土墻設置不完善,庫內原有集水池已被填平,庫內及庫外雨水、淋溶水收集池尚在建設之中,無法確保庫內外雨水和淋溶水有效收集處置。填埋場既未按要求設置規范標志牌和綠化隔離帶,其上游也未設置監測井,無法獲得地下水背景監測數據。此外,該公司還設置有低品位原礦石堆場一處,該堆場約2000平方米,已堆存低品位礦石約4萬噸,堆場周邊也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截水溝、淋溶水集水池和防雨淋設施,環境風險突出。 二是環境風險隱患突出。該公司金礦尾礦庫專項評價及其批復明確要求,尾礦庫衛生防護距離設置為800米。但該公司在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將尾礦庫防護距離從800米減為250米。附近居民搬遷工作進展遲緩,最近住戶與尾礦庫邊界僅一路之隔,直線距離不足5米,且無任何防護措施,環境安全隱患突出。 三是企業環境管理混亂。興仁市環境監察大隊2018年7月和10月兩次檢查發現,該公司礦坑水處理站出水口總砷在線監測設備損壞、運行異常。督察組現場檢查時,該設備仍未恢復使用。該企業僅采用排水前人工采樣檢測方式監測,難以確保含砷廢水達標排放;企業雖委托第三方開展監測,但實際監測工作既達不到規定頻次,也未按規范要求將氰化物、總鉻、總磷、總鎘、鉛等指標納入檢測范圍,排放水質處于失控狀態。 此外,金興公司還因陋就簡、應付整改,利用原有低洼地段,在沒有對場地進行規范整理的情況下,簡單鋪膜防滲后,將其改造為一個約8000立方米的事故應急池,用于礦坑水和廢石堆場淋溶水收集?,F場督察時,該“事故應急池”裝滿廢水,未按規范要求處于空置狀態,實際不能發揮應急作用。 針對上述問題,督察組將進一步核實情況,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規查處整改到位。 案例二、遼寧鞍山大量油泥油渣傾倒坑塘污染嚴重 1.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中央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下沉鞍山市,在臺安縣多個村莊附近,發現大量油泥油渣等危險廢物被非法傾倒在十幾個坑塘之中,油泥油渣坑塘總面積累計達15993平方米,總量約3.5萬噸,僅高力房鎮太平村的2個油污坑池就占地3800平方米,危廢存量估計在5000噸以上,現場景象令人觸目驚心。 鞍山市臺安縣是遼河油田重要采油區之一。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大量“土小煉油”企業成為臺安縣鄉村經濟支柱產業。199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等“十五小”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停產。20多年過去了,臺安縣仍有“土小煉油”企業從事違法生產活動,大量煉油廢渣和油泥被非法傾倒在村邊魚塘或田耕地頭。同時,仍有不法分子為謀取私利,長期將外地油泥油渣非法運至臺安縣傾倒,嚴重污染周邊生態環境。 2017年4月,全國開展納污坑塘全面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臺安縣發現14個油泥油渣坑塘;同年5月,中央環保督察組在臺安縣又新發現4個油泥油渣坑塘。 調閱資料顯示,從2014年至2017年間,臺安縣累計發現并辦理10起油泥油渣環境污染案件。2017年以來,臺安縣境內發現油泥油渣坑塘共計19個。全縣油泥油渣坑塘總面積達15993平方米,估算體積為23430立方米,總量約3.5萬噸。2018年7月28日,沈陽化工研究院出具的《臺安縣存量油泥(渣)初步勘察與工作建議》指出,臺安縣部分油泥油渣坑塘存在未做防水處理、未建圍壩、存儲油泥高于水平面等問題,隨時有外泄風險。特別是一些儲坑表面含有大量油水混合物,一些儲坑油泥包裝袋脆化易碎,有的存儲地點甚至已封土回填,環境風險隱患十分突出。 如此嚴重的油泥油渣污染和頻發的非法傾倒問題,鞍山市及臺安縣既未采取措施打擊非法行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開展無害化處理。直到2018年11月“回頭看”時,臺安縣僅完成兩個坑塘油泥油渣的轉移暫存,進度十分滯后,19個納污坑塘均未完成銷號。 2.后續處理 督察組將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要求遼寧省及鞍山市盡快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徹底消除環境污染和風險隱患,對存在失職失責的,依紀依法查處問責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