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易就此呼吁,在即將制定的“十三五規劃”中,一定要將資源再生作為一個重點的項目予以規劃,這對于中國未來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幾年前,一位耶魯大學的教授應邀來清華大學做學術交流,在報告會場他向大家舉起了自己的手機,并告訴大家,那部摩托羅拉的手機是一部再制造產品,其中重復利用的零部件比例高達80%以上,但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采用全新零部件制造的產品,而且據介紹其部分性能甚至要優于全新制造的同款手機?!彼f:“這個案例給我的印象極其深刻——再制造正是資源再生利用的一種方式?!?/span>
錢易指出,在再生資源 回收利用領域發達國家走在了中國的前面,不僅已經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而且也制定有許多相關的制度來作為其保障。她認為,其中影響十分深遠、也值得中國借鑒的一項制度,就是“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的確立與實施。
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又稱企業延伸責任、產品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產品監護責任(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生產者后責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產品和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t an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這些概念的差異性,則表明了其內涵的細微不同。
歐盟將生產者延伸責任定義為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使用完畢后的回收、再生和處理的責任,其策略是將產品廢棄階段的責任完全歸于生產者,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歐盟的定義。
歐盟規定廢舊電子電器產品的處理費用將由生產企業負責,比如彩電或冰箱,每臺將被加收2~3%左右的回收處理費用,該費用附加在出售產品價格中。
日本從2001年開始,規定家電生產企業、銷售商以及消費者有回收和循環利用廢棄家電以及負擔部分費用的義務。在實施過程中,由制造商負責回收、再生和處置,而費用由用戶負擔。由于回收家電要向用戶收取處理費,在執行的當月回收的廢舊家電數量只有20萬臺,不法丟棄比上年突增25.5%,后經教育和對不法投棄者進行處罰后,情況才有所好轉。
在運用法律杠桿方面,目前發達國家對電子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都有細致而又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都共同強調資源循環利用這一可從源頭上著手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
中國于國務院2008年8月20日通過、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對于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定義、使用范圍以及各方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
錢易指出,亡羊補牢所要付出的代價遠較未雨綢繆要高,因此,除了加強資源的再生循環利用意外,還必須預防和杜絕對資源的鋪張浪費:“諸如通過更好的產品設計來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這本身也是防止環境污染、節約資源的一種有效方式?!?/span>
事實上,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一方面要求生產者在設計、生產產品時減少原材料使用和能量消耗、延長產品的使用率或產品使用壽命并減少消費后廢棄物的數量,不僅能夠有效減少開礦所帶來的廢料和環境破壞,同時可以降低生產、銷售、回收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所產生的資源消耗,而且由消費者所承擔的費用也可以更低。